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申办外国签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管理法》和外交部关于因公出国(境)人员申办外国签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文物局外事办公室是国家文物局因公出国(境)人员申办外国签证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国家文物局及其所属机构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办理外国签证工作。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申办外国签证管理工作包括签证申请受理、申办签证、为前往免办签证国家(地区)和按规定在境外办理签证的人员出具出国(境)“证明”、审核出国路线、申办和签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因公出国(境)人员申办外国签证是指: 局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和按有关规定由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受理的因公出国(境)人员,持有效出国(境)身份证件,申请办理外国(境外)签证、签注和出国(境)“证明”。
第二章 申办工作范围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各司室及国家文物局所属机构是国家文物局因公申办外国签证的申办单位,负责为本单位组派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向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签证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组派的跨地区、跨部门出访团组,由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外国签证。 确因工作需要委托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外事主管部门代办外国签证的,须经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 第七条 由其他地区或部门组派的跨地区、跨部门出访团组,因执行国家文物局审批的文物交流项目,确需委托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代办外国签证的,须经其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外事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
第三章 签证申请受理
第八条 出国(境)人员因公申办外国签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对外文物交流项目批准文件 (二)下列任务批件: 1、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2、非国家文物局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提供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外事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 3、赴未建交国家的,出具外交部会签文件; 4、赴香港、澳门从事文化交流活动的,出具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的批准文件。 (三)下列审查文件: 1、正局级、副局级和正处级人员,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2、副处级以下人员初次出国,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复印件及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四)副部级以上人员,出具国务院批准文件。 (五)邀请国驻华大使馆要求出具的文件: 1、外国(含境外)邀请单位的邀请函电。 邀请函电应载明邀请人的姓名、职务、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及邀请人签字;被邀请人姓名、职务、单位名称、往访目的、时间、地点和费用来源等内容。 2、按邀请国驻华大使馆要求填写的签证申请表和提供近期照片。 3、邀请国驻华大使馆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申办外国签证,应当填写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提供有效出国(境)身份证件,并按规定缴纳签证费和代办签证服务费。 第十条 出国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申办签证文件,填写出国签证事项表,不得虚报,或有意避开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的审核。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申办外国签证的文件资料由申办单位核实后派专办员送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临时改派其他人员递送的,需出具申办单位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受理。 申办单位专办员应严格履行职责,不得刁难、拖延、或以权谋私。 第十二条 申办外国签证应当遵守外交部和邀请国驻华大使馆规定的申办签证时限。对不足规定时限三分之一的,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因公出国(境)人员或团组推迟出访时间,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章 出国路线审核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严格遵守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确定的路线和时限,不得擅自绕道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如因特殊原因需绕道或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的,须经国家文物局外事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按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确定的路线订购国际机票,并经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核准。 境外邀请单位提供的国际机票涉及有关办理签证事项的,应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持外国过境签证,在境外停留换乘国际航班的,应衔接最早的航班,停留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天。
第五章 申办签证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办签证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照会或公函连同申办材料送外交部或相关部门,并在邀请国驻华大使馆规定的期限内办妥签证。 赴免签国家和地区的,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办签证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出国(境)“证明”。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出境前办妥全部前往国签证。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境外办理第三国签证的,须事先报告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并商外交部领事司同意后,由外交部领事司通知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照会并协助办理有关签证手续。 第十八条 在申办外国签证过程中,邀请国驻华大使馆要求出访团组或个人面谈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当正面回答领事官员的提问;对领事官员提出的特殊要求,应当报告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同意后答复,重大问题由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商外交部领事司后答复;对领事官员提出的无理要求应予婉拒,并立即向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报告。 持外交或公务护照的现职副司(局)长以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参加面谈。必要时,由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商请外交部领事司与相关驻华大使馆交涉。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申办单位专办员和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申办因公签证渠道为从事因私性质活动的人员办理外国签证;不得委托中、外机构和个人代办因公外国签证。 第二十条 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申办单位专办员应保持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有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言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须妥善保存申办材料,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申办外国签证应当配备或租用专用机动车辆、专用通讯工具,提供申办外国签证专项经费。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所需费用从外事经费和护照签证代办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严禁申办因公签证的工作人员携带机要文件和较大数额款项乘坐临时出租汽车。 第二十四条 专办员确因申办护照签证工作延误就餐,可按规定领取误餐补助费。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局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因公出国(境)人员在申办外国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意避开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审核的,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申办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在1-3年内停止受理其因公签证申请。 伪造申办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因公签证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其因公签证申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办单位专办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提请申办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责成申办单位更换专办员。 申办单位专办员徇私舞弊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纵容包庇他人伪造申办文件,或为他人骗取因公签证的,由申办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办单位对申办文件、资料未履行审核职责或者对因公出国(境)人员、单位专办员申办签证疏于管理,擅自委托其他中外机构、个人申办外国签证,或擅自为因私性质出国人员办理因公签证,造成一定后果的,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对申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外交部在1-5年内停止受理其因公签证申请。 第二十八条 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中,非国家文物局所属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文物局申办签证管理部门提请外交部领事司和有关地区或部门的外事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的申办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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