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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规定(暂行)
[2007-10-28]


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办发[2004]51号  2004年11月25日)

局机关各司(室)、机关服务中心:
  《国家文物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规定(暂行)》,已经第26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严明组织纪律,使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时正确履行职责,树立良好的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尊重地方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准居高临下,盛气凌人。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不准违背组织原则擅自发表个人意见。
  (三)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和违反规定的宴请。
  (四)不准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代金券、信用卡等支付凭证和礼品。
  (五)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活动,不准参与任何带有赌博性的活动。
  (六)不准利用工作和职务上的便利向地方和有关部门及人员打招呼,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七)不准向地方和有关单位索要、借用通讯、交通工具和其他物品,不准报销个人或亲属的消费费用。
  (八)外出执行公务未经批准不准携带与公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三条  局机关各司(室)负责同志要带头遵守纪律,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对本司(室)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期间的活动要加强监督,发现问题要敢抓敢管,不姑息迁就。
  第四条  局直属机关纪委要建立与各省(市)文化厅、文物局纪检组的联系渠道,定期了解情况,检查落实。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提醒、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本规定由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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