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机关接待用餐和小型会议工作餐暂行规定》的通知
(办发[2005]1号 2005年4月20日)
机关各司室,机关服务中心: 《国家文物局机关接待用餐和小型会议工作餐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4月7日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机关接待用餐和小型会议工作餐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局机关接待用餐和小型会议工作餐的管理,加强廉政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安排招待用餐和小型会议用餐及误餐的,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安排。未经审批的,一律不予安排。 第三条 审批程序及用餐标准: (一)省、市、部委办领导来访,由局领导出面的招待宴会用餐,由秘书处提出计划报办公室领导审批。餐费标准为每人100—120元。 (二)地方文物(文化)局领导来访的招待用餐及会议用工作餐,由主办处提出计划,经司(室)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领导审批。餐费标准为每人50—60元。 (三)局内召开的小型会议用餐,由主办处按业务经费审批程序审批。餐费标准为每人50元。 (四)局机关内部会议的误餐,由机关服务中心服务管理处报中心领导审批。餐费标准为每人10—20元。 (五)外事宴会按有关外事规定执行。 (六)上述标准除省、市、部委办领导来访可增加每人20元饮料费外,其它用餐标准包括饮料费。午餐一般不安排含酒精的饮料(外事宴请除外)。 第四条 安排接待用餐和小型会议用餐,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无关人员不得出席。各类用餐经审批后,统一将批件交由机关服务中心服务管理处办理,每月统一结算。 第五条 机关服务中心服务管理处要严格执行用餐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每月结算后按经费项目分类汇总,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帐。 第六条 经2005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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