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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管理办法
[2008-10-14]

(自2006年8月9日起施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文博事业发展,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文博专业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加强对文物博物、文物出版和古建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的管理,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岗位、数量、工资待遇等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 组织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是国家文物局系统文物博物、文物出版编辑、古建工程三个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人事教育司负责人组成。人事教育司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向领导小组汇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联系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委员,组织评委会会议,受理评审材料,审核评审资格,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文物博物、文物出版和古建工程三个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该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方案由人事教育司提出意见,报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文物博物系列评委会成员为17人,文物出版系列评委会成员为11人,古建工程系列评委会成员为11人。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的选聘,要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考虑不同专业的研究层次、分支学科的覆盖面、地区和部门的分布以及评委的年龄结构加以确定。离退休人员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文博行业工作十五年以上,熟悉文博行业发展状况,有较高的理论研究和业务水平,办事公道正派,在专业领域当中具有较高威信。

  2文物博物系列和文物出版系列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正高级职称,古建工程系列应当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吸收局机关部分现职正司级及以上干部参加评审委员会。

  3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身体健康。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为三年。评审委员会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调整评审委员会应适当征求现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的意见。人事教育司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评审委员会调整方案报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 申请

第八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专业、级别和申报时间、地点,由人事教育司公布。

第九条 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文博行业高级技术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请文博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向局人事教育司提出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申请人在办理申请的同时,提交经本单位确认的学历、专业经历证明,外语考试成绩和能够代表申请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人事教育司负责文博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可通知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办。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请人评定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请,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 评定

第十二条 各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评审会议。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每次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少于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在认真阅研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出席会议评委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赞成票为通过。表决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当场宣布。
  
  评委会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写明评审结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十三条 评委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评委会应遵循“公正、准确、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在评审评委亲属的专业技术资格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五条 评委会评审结果由人事教育司报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人事教育司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评定结果通知书,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 附则

第十六条 局直属事业单位组建的高、中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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