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局直属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
二、依据:国务院文件决定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博物馆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博物馆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处理的原因和方式;需处理的文物或标本数量。
2、文物或标本目录。内容包括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相关照片。
3、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其他有关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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