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国际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物或自然标本送到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技术鉴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考古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物保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须合作双方共同提出)。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目的及理由;境外检测机构的情况介绍。
2、出境文物及自然标本清单。内容包括文物或标本的名称、质地、时代、来源、尺寸、完残状况以及照片。
3、国际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的批准文件。
4、考古发掘地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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