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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许可

一、事项名称:考古发掘领队资格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考古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物保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申请书文本可在我局秘书处领取,也可从我局网站下载


  2、申请人的本科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非考古专业人员需提交国家田野考古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3、1~2篇田野发掘简报和代表性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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