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在中国境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考古处负责人审理,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保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形成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国务院。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意见所需时间另行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外方单位负责人致国家文物局的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合作基本构想、研究对象、范围和学术目的等。
2、由中外合作单位双方草签的合作意向书。意向书具体内容包括:
(1)合作意向、范围和目的。
(2)合作内容、对象及研究方法。
(3)外方合作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参加人员的学术经历、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成果。
(4)中方参加合作的项目人员组成、分工和项目主持人的学术经历与主要成果。
(5)合作工作计划,合作项目的经费、设备来源及管理方式。
(6)文物的安全保护措施,意外事故的处理及风险承担等。
3、由合作项目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合作项目在当地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材料。此材料应附有地方外事、公安、安全、军事等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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