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9月15日,以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思卿为组长的全国政协联合调研组抵达杭州,开始对浙江、江西两省“新农村建设中的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为期14天的专题调研。9月15日—22日,联合调研组在东阳、永康、兰溪、武义等地进行了考察调研。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专程赴杭州,向联合调研组作了专题汇报,浙江省副省长盛昌黎在17日的座谈会上介绍了浙江在新农村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情况。相关新闻本刊已在上期作了报道,本期我们把各地向联合调研组汇报的材料做了整理、汇总,以专辑形式刊出。
新农村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做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战略部署,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现代化农业的重要举措,其重点是加强村镇建设和环境整治,建设新村镇,发展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使农村整体面貌出现较大改观,从而达到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缩小城乡与贫富差别、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作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作为惠及亿万农民的系统工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启动和建设高潮的掀起,必将给广大农村地区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也必将给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新的课题。
中国是拥有长达7千年农业文明的古国,文化遗产数量众多。目前已知的不可移动文物达40余万处,其中近7万处被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且半数以上分布在村、镇。乡土建筑是我国数量最多、文化内涵最丰富的文化遗产种类之一,其发展演变历史贯穿着中华民族自原始社会以来数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不仅反映了我国丰富多彩的文化,也是人类文明的历史见证,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的铺开,乡土建筑的保护工作面临很大威胁。一些具有保护价值的乡土建筑未能列为政府的保护对象,已经被拆毁或被列入拆迁整治计划;另有许多乡土建筑因为长期无人居住、管理,日益破败乃至于倒塌;乡土建筑的周边环境也随着经济发展而急剧变迁,生存环境不断恶化,很多甚至处于垃圾遍地、污水横流的境地。因此,做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迫在眉睫。保护好乡土建筑这一独特而丰富的文化遗产,是新形势下赋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急切和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新农村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情况
1、结合文物普查,对地上乡土建筑和地下古代遗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调查,并依据其价值分别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落实四有工作,收录到公开出版的文物地图集。近年来,建设部和文物局已组织评选出两批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村)共计80个,目前正启动第三批评选工作。一些省份也根据自己的情况公布了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如浙江省已公布了78个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区)。
2、国家较早注意到乡土建筑的保护问题。国务院早在1988年公布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时,即开始关注乡土建筑的保护问题,将潜口民宅等重要民居村落列为国保单位加以保护。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明确规定:“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目前,已公布的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有127处属此类项目。我国的33项世界遗产中也有1项(安徽西递、宏村)为古村落。国家已将国保单位中乡土建筑的保护规划和建档工作纳入到“十一五”规划中。
3、为加强对乡土建筑的保护工作,部分省份出台了专项保护条例。如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对保护当地乡土建筑起了很大作用。在相关条例的指导下,不少地方政府科学决策,预先组织编制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在规划指导下积极开展保护整治工作。如浙江省前三批历史保护区中的古村落、古镇绝大部分均完成了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工作。
4、历年来国家、地方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乡土建筑的维修,使许多价值较高的文物建筑得到维修保护,并在部分地区得到较好利用。如浙江省宁海县前童村、兰溪市诸葛村,在千方百计做好古村落等乡土建筑保护工作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保护与合理利用、资金筹措、管理、宣传等方面的新方法、新途径,取得了较好成绩,实现了遗产保护与当地经济、居民生活的同步发展。很多地方结合自身特点,逐渐摸索、建立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修缮与整治由政府、社会、个人按比例共同出资承担的投入机制。如浙江省杭州、绍兴等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均通过多方筹措资金,进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整治。浙江省省财政设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数额从2001年的每年300万元增加到2006年的每年600万元。
5、对位于农村地区的大遗址,积极探索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引导地方政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强调大遗址保护工作要惠及当地群众。陕西、河南等省在这方面进行了尝试。
6、加强田野文物安全工作。不少地方成立了文物保护机构,形成了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同时针对部分古墓集中地区盗墓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与有关部门一起开展专项打击工作,并取得明显的成效。
新农村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们的乡土建筑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我国社会经济加速发展的历史时期,大批乡土建筑依然受到极大威胁,乡土建筑遭到破坏、走向消亡的速度正逐渐加快。保护工作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保护的标准问题。由于乡土建筑的研究、保护兴起较晚,文物部门和学术界对其重要性虽然看法一致,但在具体的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上尚存在分歧。由于乡土建筑涉及的范围很广,各地情况差别很大,保护对象十分复杂,因此制定全国统一的保护标准难度很大。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近年曾公布过《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该评选办法、指标体系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适用对象仅限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并不适用于普通的乡土建筑。因此,单独制定乡土建筑的保护标准、评价指标是当前的首要工作。
2、保护的政策、法规问题。我国持续高速发展的经济建设活动,已由旧城改造发展到新农村建设,如不及时制定乡土建筑保护法规,大规模的新农村建设活动将在短时期内严重破坏千百年来形成的传统文化圈。从新农村建设试点省份的情况来看,凡是未列入文保单位的乡土建筑,在有关政策鼓励之下均可由村民自愿拆除改造,一些十分珍贵的文化遗产随时面临被拆毁的危险;同时也出现了住户想保护但无法可依,或因不符合村镇总体规划不得不拆的局面。目前,我国虽然有一部《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用于广泛意义的文物保护管理,但因为乡土建筑的保护具有特殊性,这些法规并不能完全满足其保护需要;而有些地方出台的法规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局限性,只适用于当地;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全国性的法规来解决乡土建筑,尤其是大量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或政府保护名录的乡土建筑的保护问题。它们正面临各种建设性破坏与自然损毁。
3、土地政策和产权问题。按照国家有关土地法规,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旧宅基地(即旧民居)不拆,土地部门不批新的宅基地,结果迫使村民拆旧建新,导致众多传统民居被毁。同时,古村落里的无序建设也肢解了文化价值很高的原有格局、风貌,很多传统民居、村落周围兴建起大量新建筑、现代建筑,破坏了和谐的自然环境。乡土建筑内大部分房屋产权属于集体和村民个人所有,少数属于国有,造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很难进行。有些房屋分属几户、十几户,保与拆、修与不修难以统一,从而造成其自然损毁。
4、资金问题。目前,乡土建筑的保护资金、改善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导致维修保护工作严重滞后。由于乡土建筑数量多,维修规模大,所需费用极高,单凭居民、村镇和地方政府的力量难以承担,不少乡土建筑失修失养。另外,因部分老建筑的维修费用甚至高于新建筑,居民对投资维修的积极性普遍很低。而按照现行文物保护资金使用政策,专项资金不能补贴产权属于私人的古民居,造成大量亟待维修的民居由于住户、乡镇等地方政府无力负担,导致维修保护不利,自然损毁的态势尚未扭转。
5、管理和维修问题。乡土建筑不同于一般的文物保护单位,新旧建筑杂处,保护对象和周边环境十分复杂,居住人口众多,仍为民众日常生活、生产使用,缺乏统一的规划与合理的管理,产权关系又不太清晰,与情况相对简单、产权相对清晰的一般文物保护单位差别较大,相比之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难度也更大:要么无人管束、乱拆乱建,甚至在周围兴建起大型水泥厂、化工厂等污染项目,直接加剧了水源、空气污染,不同程度破坏了原有生态系统;要么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必要的卫生、排水等公共设施,生活条件极差,居民丧失保护文物的积极性,任其失修、垮塌,使得乡土建筑直接面临着生存危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俞源村、诸葛长乐村等也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在维修方面,当前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而乡土建筑数量众多,且大多未列为保护对象,因此,当前乡土建筑保护急需加强管理,并建立、完善适合其特点的维修管理体制。
6、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目前对新农村建设宣传很多,但对于建设过程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力度不够。很多地方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认识不到位,理解有偏差,误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理解为建新村运动,存在简单的城市化倾向,一味求“新”求“洋”,没有把保护文化遗产的内容纳入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划中,没有考虑民族文化的传承问题,造成了乡村、民族和地域特征的丧失;新建的村落也逐渐变得千村一面,失去特色。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农田改造、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生活设施建设以及村容整治等项目的全面展开,如果不及时进行合理规划,必将对文化遗产保护构成威胁。有些地方甚至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建设活动,在涉及到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时,也未依法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
进一步开展新农村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年的旧城改造运动已经让我们失去了很多城市文化遗产,导致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不及时制定政策,加强乡土建筑遗产保护,其后果将更加严重,并直接危及我们国家的文化安全,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结合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完善技术规范,确定保护标准。国家文物局已经组织了国内有关专家和相关省份的文物管理工作者召开专门研讨会,探索和制定乡土建筑的保护标准问题。经过热烈讨论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已初步制定了《新农村建设中应予以保护的建筑推荐标准(初稿)》。该推荐标准目前尚需进一步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该保护标准正式出台后,各级政府可据此在自己辖区内进行全面、广泛的乡土建筑调查,按照标准甄别有价值的乡土建筑加以保护,以延续地方文化传统,保持新农村特色;亦可结合即将开展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加强农村地区文化遗产特别是乡土建筑的资源调查,摸清家底。
2、加强法规建设,尽快起草制订专门的保护法规。现有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全适合乡土建筑保护,为便于各项保护工作的开展,有必要考虑制定适用于乡土建筑保护的专门法规或政策。乡土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必须逐步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从浙江、江苏、安徽等地的实际经验看,法规建设对推动乡土建筑的保护极其重要,能积极有效地推动和规范当地乡土建筑的保护工作。
为改变全国乡土遗产保护工作的现状,建议加强立法研究,尽快制定乡土遗产的保护条例。在这方面可参考、研究已报送国务院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制定公布乡土建设的保护条例,逐步建立系统保护乡土遗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使相关部门有法可依,以尽快制止不加甄别的随意拆除、改造有历史价值乡土建筑行为的蔓延,引导地方及时调整新农村建设中只重建设、改造,不重保护的政策,制止建设性破坏,引导新农村建设科学、有序进行。
3、探索土地置换、民居产权的新政策。根据各地实际经验,要解决民居保护与改善居民生活的矛盾,建设新区、保护老村是较好的方法,即把居民逐步迁移到新区,做到既保护文化遗产又改善居民生活。因为这一做法要涉及到国家土地政策问题,所以建议有关部门研究、改革相关土地政策,能否从政策上鼓励需要保护的乡土建筑房主建新不拆旧,解决乡土建筑的新区建设用地问题;同时建议健全农村房屋产权交易制度,适当放松产权交易,允许有经济能力的集体或个人购买保护建筑,真正做到谁使用、谁维修。
4、鼓励多渠道资金投入乡土建筑保护。为积极探索适合乡土建筑保护的资金投入机制,建议在鼓励各级政府和集体加大投入的同时,采取多渠道筹集民居保护资金的方法,以解决保护资金不足的问题。对于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乡土建筑,建议中央财政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抢救价值高、保存情况最严峻的国保级乡土建筑,并在“十一五”期间加大保护资金的投入;对于被评为国家级和地方各级的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省、县各级财政应分别在当年财政收入中按比例提取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抢救本区域内此类乡土建筑遗产;对于其他未列为保护对象的乡土建筑,建议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介入,以用于抢救乡土建筑遗产;对于产权属个人所有的乡土建筑,使用保护建筑者按文物建筑要求进行维修时,政府均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改善村落基础设施所需的资金,可考虑个人、集体和政府按照比例各拿出一部分进行维修,以切实改善村民的生活条件,鼓励村民参加保护和管理工作。
5、创新管理体制,及时调整维修管理。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乡土建筑实际情况,在乡土建筑管理、移民安置补偿、技术维修等方面,因地制宜地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制定合乎实际又利于保护的管理制度,妥善解决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在乡土建筑维修方面,鉴于其保护级别情况差距大、数量众多、维修任务较重,建议针对乡土建筑的特点,合理利用民间维修力量与维修传统工艺,以便于有技术力量的地方工匠从事维修保护工程,及时维护文物建筑安全。
6、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各级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引导、鼓励广大民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各级政府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角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乡土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并针对各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文件或采取必要措施,切实解决当前民居村落保护中的各种问题;同时把保护文化遗产的内容纳入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划中,使乡村建设规划的制定、实施与当地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协调,努力寻求文化遗产保护与当地经济发展良性循环的道路。
(作者:国家文物局副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