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今天是文物保护法修订颁布以来,国家文物局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继2003年西安会议之后,第二次召开全国性文物安全与执法督察工作会议,也是国家文物局督察司成立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性会议。会议主题是:总结近年来文物安全与执法督察工作取得的成绩与经验,分析当前形势与突出问题,明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与重点,并请公安部刑侦局、消防局负责同志就“全国重点地区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全国文物消防安全大检查”两项联合执法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下面,我先谈几点意见。 一、文物安全与执法督察工作取得新发展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在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关注、监督下,经过全国文物系统和各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文物安全与执法督察工作成效显著。 (一)政府重视达到新高度。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给我国文物事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加速了文物保护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进程。2006年以来,胡锦涛、温家宝、李长春、刘延东等领导同志就文物工作的批示已达725项,其中涉及文物安全与执法督察工作的有205件。今年4月,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有关部门形成了《关于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地方各级领导亦高度重视文物安全与执法督察工作,许多省市领导亲自检查指导文物安全、亲自过问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这表明,党和政府已将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文物安全与执法督察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二)法制建设迈上新台阶。自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印发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国务院颁布了《长城保护条列》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制定了《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多项安全管理标准。北京、浙江、陕西、山东制定了文物执法巡查办法,山西、西藏制定了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法规,陕西、甘肃制定了文物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经多年努力,文物安全与执法领域已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 (三)机构建设实现新突破。2003年国家文物局成立执法督查处。今年3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各部门机构、编制整合压缩情况下,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文物执法督察工作,把国家文物局作为加强部门,增设了督察司,专门负责文物行政执法督察与安全监管工作。全国31个省份均成立了专兼职省级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机构。北京市和浙江省文物局设立了专门文物执法队,市、县(区)专门或者挂牌设立文物执法队;江苏省6个主要地级市在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中设立文化遗产执法大队。部分文化遗产资源特别丰富的地区,如河南巩义、山东曲阜等,成立了强有力的文物执法机构。 (四)安全监管取得新进展。各级文物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实施专项治理,保证了文物安全和全国文博系统的稳定,较好的完成了北京奥运会和建国六十周年等重点安保任务。2008年下半年,全国文物系统集中用50天时间,完成了94%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85%的重点博物馆的安全检查,整改了一批安全隐患。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步伐加快,文物建筑修缮工程中同步建设消防避雷设施,田野文物安全防范实验工程取得成功,文物系统风险等级达标工作继续推进。中央财政对文物安全防范设施的投入逐年加大,今年“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中的安防经费已翻一番,达到9000万元,今后还将继续增长。 (五)执法督察打开新局面。经过几年时间的摸索,国家文物局建立了年度专项督察、重点案件督办、执法人员培训、案卷评比和新闻发布等执法督察制度。2005年以来,国家文物局派出近20个督察组赴全国29个省份对近400个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博物馆进行了专项督察,对一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多数案件已得到妥善处理。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制止和查处了大量破坏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的违法案件,树立了执法权威,保护了文物安全。 (六)联合执法步入新阶段。一是联合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由国家文物局牵头,公安部等9部委参加的全国文物安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正在紧张组建。陕西、山西等省文物、公安部门建立的联席会议制度已发挥重要作用。二是联合执法工作有力开展。公安机关与文物部门共同部署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近年来连续破获数个盗墓团伙。福建、海南等地边防官兵为保障水下文物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国家文物局授予了文物保护特别奖。公安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联合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海关总署与国家文物局合作组织海关监管人员培训,监管能力显著提高。三是我国与意大利、印度、美国、埃塞俄比亚、澳大利亚等国签署了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政府间双边协定,国际间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的双边及多边合作明显加强。 (七)社会关注有了新提升。随着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力度的不断加大,特别是“文化遗产日”的设立,文化遗产保护日益深入人心。一方面,民众自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陕西宝鸡12批农民兄弟自觉上交其生产活动中发现的数百件青铜器,贵州黎平农民自发抢救、打捞地坪风雨桥建筑构件,江苏苏州200名市民组成古城保护志愿者队伍,众多群众在第三次文物普查中提供线索、担任向导,都表明保护文化遗产已逐渐成为根植于人民群众内心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文物安全与执法成为近年来新闻舆论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如最近发生的大同云冈石窟与华严寺违法建设、青海甘肃两省新石器时代文物被盗挖贩卖等案件,新闻媒体均连续深入报道,对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纠正和查处起到了舆论监督作用。 在长期工作中,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从事文物安全与执法督察工作的同志,各文博单位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同志,公安、海关、监察、国土、建设、环保、工商、旅游、宗教等部门的同志,新闻媒体同志,以维护文化遗产安全为己任,努力工作,无私奉献,为文化遗产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在这里,我谨代表国家文物局局党组,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文物安全与执法督察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尽管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尚存较大差距。我国正处在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迅猛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是文化遗产保护任务最为繁重、最为紧迫的阶段。当前,全国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其主要表现包括: 一是法人违法事件屡禁不止。在当前大规模城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不能正确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导致伤害文物建筑、占压大遗址、损毁古墓葬、破坏文物原生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仅2006年至2008年,国家文物局接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就达544起。一些地方忽视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需要,或热衷于在世界遗产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缺乏历史根据的复建和新建,或违背文物工作规律,擅自改变文物管理体制,引发许多不良后果。 二是盗掘、盗抢、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猖獗。文物犯罪呈现出新特点,一是流窜作案、团伙作案频发,组织更趋严密,分工更细化,职业化特征日益明显;二是智能化犯罪增多,作案工具先进,作案手法隐蔽性强;三是犯罪趋向暴力化,犯罪行为由暗偷变为明抢,今年山西介休东岳庙、陕西黄陵万安禅院等有人值守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然发生盗抢文物事件,社会影响恶劣;四是犯罪侵害范围不断扩大,有封土堆的大型墓葬、基本建设工地发现的古墓葬,甚至考古发掘工地,均成为犯罪分子的觊觎对象。 三是文博单位防火任务十分艰巨。据统计,2006至2008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火险事故39起。今年以来,全国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已发生火灾事故7起,损失惨重。如,2009年7月25日,四川大学华西校区正在维修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怀德堂发生火灾,主楼屋顶被烧毁;9月12日,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镇安古廊桥发生火灾,桥体被烧断坍塌。国家文物局今年对部分省份实施的文物安全检查中,发现许多文博单位存在不同程度的火灾隐患。 四是馆藏文物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据2008年文物安全大检查统计,全国重点博物馆的技防设备达标率仅为50%,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消防设施仅有52.27%。个别博物馆规章制度不健全,馆藏文物账目不完善,安全保卫人员配置不到位,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2008年8月24日,甘肃省敦煌博物馆展厅发生文物被盗案,4件文物被盗;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院在新、老馆文物搬迁过程中,发现一盒重达2吨的石质墓志(一级文物)下落不明,至今尚未找到。 通过上述表层现象,我们更要认识到文物安全监管与行政执法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 一是文物保护政策法规和保护理念宣传不够深入,部分同志思想认识尚存不足,个别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不科学行为依然存在,部分地方和单位的工作仍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心存侥幸、应付了事。 二是文化遗产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对分属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管理和安全监管缺乏具体的规定和标准,法制建设滞后于文化遗产内涵、外延的拓展和文物事业发展形势的需要。 三是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依然薄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普遍存在执法机构不健全、岗位不确定、人员难落实的情况,执法与监管效能逐级衰减现象明显。 四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尚未实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部分结构性矛盾尚未得以解决。盗掘、盗抢、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猖獗,其根本原因在于非法文物经营活动获利高、风险低,高额利润刺激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 五是文物系统自身工作也存在着一些不扎实、不到位问题。部分地方文物基础工作薄弱,第五批、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至今尚未公布。部分地方执法巡查、安全检查不到位,难以及时发现违法案件与安全事故苗头,发现后处理和应对不到位,整改不彻底。个别地方在处理违法案件过程中,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罚避重就轻,甚至不敢坚持原则。同时,文物系统对行政执法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责任追究制度难以落实。所有这些均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努力改进。 总结成绩与教训,分析形势与问题,我们深刻体会到: ——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理念,时刻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才能使文物事业安身立命,大有作为。文物安全是文物工作安身立命的根本,是开展各项文物保护事业的基础和前提,保护文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刻严防,毫不放松,不能有丝毫马虎。 ——依法行政,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根本保障。只有坚持文物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加大监管与执法力度,提高隐患治理能力与行政执法水平,才能扭转当前文物安全形势严峻的被动局面,使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文物行政部门职责所在,是加强行政管理、规范行政行为的必然要求。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不依法执法,愧对我们肩负的神圣职责。反之,敢于碰硬、不畏强权,不惧压力,狠抓执法督察重点案件的整改和落实工作,捍卫《文物保护法》的尊严,我们必然会赢得社会尊重和群众支持,进而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良性循环。 ——树立责任心,实施精细化管理,是做好文物安全工作的关键。责任心是做好文物安全工作的“法宝”,没有责任心,再先进的设施和设备都可能成为摆设。实施精细化管理是具有责任心的重要表现,许多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文物保护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精心,放任安全隐患造成的。 ——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保护文物的自觉性,是做好文物工作最为坚实的社会基础。只有不断加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才能和全体民众共同保护好中华民族的珍贵遗产。
三、加强文物安全与执法督察工作的几点要求 2005年12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新时期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通知》提出,到2010年,我国要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以明显改善;到2015年,要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要使保护文化遗产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文物安全与执法督察关乎文化遗产保护全局,对于落实上述总体目标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要通过强化文物行政执法督察与安全监管,使依法行政在文化遗产工作中得到全面、深入地贯彻,促进文化遗产保护步入法制化轨道。 下面我对此提出几点要求。 (一)科学制定规划,明确工作目标 2010年既是“十一五”规划收尾年,又是“十二五”规划编制年。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把握机遇,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把文物安全与执法督察纳入国家、地方、行业“十二五”规划,明确规划期间和各年度的工作目标,全面促进事业发展。 一是在科学总结、测算“十一五”期间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发生率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选定“十二五”文物安全量化控制考核指标,层层落实、逐级分解,推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 二是制定法制建设规划,结合文物安全与执法督察工作的实际,深入开展理论政策研究,推动出台一批法律法规与规章,解决文物安全上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深入开展安全监管与执法督察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三是制定科技支撑规划,设立文物安全与执法督察课题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预警、科技防范、文物建筑消防等领域的理论技术研究,提高科技创安水平。 四是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以规划编制为契机,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设立文物安全与执法督察专项经费,或统筹调整现有文物资金使用结构,保证文物安全监管与执法督察工作经费,加大文物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经费的投入力度。 (二)坚持重心下移,健全机构队伍 行政执法重在队伍,安全监管重在基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健全文物安全监管与执法内设机构,推动基层监管队伍建设。 一是明确执法与监管主体,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是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的主体。文物执法机构建设是各级政府和文物部门的法定职责。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当地实际,推动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如果发生了违法破坏文物案件,首先要查处和追究文物执法机构不健全的责任。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内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都应内设文物执法督察专职机构,强化监管责任,并推动建立专职文物行政执法队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人员配置、执法装备与经费问题等,明确执法责任,切实履行职责。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指导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37号)要求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整合,不包括现有的文物行政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由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法定部门负责。近日,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的通知》,对加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会后,请各省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尽快转发,将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到各级文化、文物部门。 二是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安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文物收藏单位是文物安全责任主体。不可移动文物为私有的,其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为非私有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没有管理、使用单位的,要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 三是要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作用。根据文化部刚刚颁布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乡镇文化站的职责中包括协助开展文物宣传保护工作。全国3万余个乡镇文化站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要探索依托文化站开展文物保护的方式和方法,增强乡镇政府文物保护能力。 四是加强群防群控,指导各地建立群众性、志愿性的基层义务文物保护员队伍,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工作内容,加强教育培训,落实激励措施,使之成为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 (三)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安全监管 一是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文物行政部门应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文物收藏单位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要求其在单位内部加强内保工作,设置安全保卫部门,合理配备安全保卫专职人员,落实文物安全岗位责任,层层分解,到岗到人。 二是安全监管要以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建立安全监管检查制度与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制度,深入基层加强分类指导,重大隐患及时向政府汇报,推进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逐步建立安全隐患认定与评估标准,制订安全隐患排查与监管操作指南。 三是重视应急预案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明确预案编制要求,督促、指导文博单位在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预案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要迅速启动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信息。福建浦城镇安古廊桥9月份发生火灾,国家文物局至今未接到省文物局报告,请福建省文物局彻查责任。 四是提高安全防范技术应用水平。国家文物局在“十二五”期间将重点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火设施和重点博物馆防盗设施建设,继续探索田野文物防盗设施建设的可行途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不得破坏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风貌。国家文物局将从行业监管角度,逐步推行行业准入与资质管理,加大管理力度。 (四)坚持行业管理,强化执法督察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通过强有力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手段,纠正和预防旧城改造、旅游开发或其它建设项目中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实现合法利用,杜绝违法开发;实现保护性利用,杜绝破坏性改造;实现永续利用,杜绝短期行为;实现可持续利用,达到良性循环。行业管理包括前期的宣传引导,中期的积极参与,后期的加强管理和全程的执法督查: 前期宣传引导是指通过文物保护政策法规宣传,尤其是对存在文物旅游开发、旧城改造项目意向的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宣传,引导各级政府、有关组织和公众树立正确的文物保护和利用理念,使文物利用行为从开始就按照正确、科学、合法的轨道进行。 中期积极参与是指对涉及文物保护的经济建设项目,自启动到完成的各阶段和环节中涉及文物本体修复、环境保护及文物其他工程项目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专家均应积极参与,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时及时予以纠正,促使开发行为合法有序进行。 后期加强管理是指通过强化管理使文物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管理方式包括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定期对文物保护管理者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保护管理状况公示公告、奖励和惩罚等。 长期执法督查是指进行经常性执法检查,发现破坏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生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坚持联合执法,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主动协调公安、监察、国土资源、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海关、工商、旅游、宗教等部门,建立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协调文物安全相关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文物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二是要继续与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联合部署打击文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保持对盗窃、盗掘、走私、非法买卖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打态势。 三是要联合公安消防、治安部门开展文物消防安全和治安隐患专项检查,推动建立定期联合检查制度,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要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在重点文物、博物馆单位或文物犯罪活动相对突出的地区设立文物、公安联合派出机构。 四是要联合纪检监察、国土资源、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宗教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及时制止并坚决打击破坏文物本体及其原生环境安全等违法行为。 五是继续推动国际间、地区间协同执法。继续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商讨、签订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政府间双边协定。推广苏浙沪三省市文物安全合作机制和西北五省区文物安全协作片区经验,加强省际联防联控。 (六)加强事后查处,落实责任追究 一是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发生文物安全事故与违法案件,要按照“四个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查明原因,严肃处理,追究责任,根治隐患,并及时开展宣传教育,发挥警示作用。今年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有关省份文物局要在12月20日前上报调查处理报告,国家文物局将进行通报。 二是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推动建立文物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因执法不力、监管不到位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瞒报、缓报、谎报突发事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文物收藏单位,要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 三是要将经费安排、先进评比与文物安全和执法督察工作情况挂钩,统筹建立奖惩联动机制。对文物安全与执法督察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在经费、项目安排与先进评比上要给予倾斜。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违法案件的,则要减少经费投入,在各项评比中予以“一票否决”。 (七)坚持信息公开,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 一是要切实建立文物行政执法与文物安全情况公告制度。国家文物局将从2010年开始,对各地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情况进行公示,对重大案件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进行通报,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 二是要将新闻媒体信息作为重要信息来源,建立“舆情收集机制”,及时获取、分析媒体信息,对媒体曝光的文物案件与安全事故及时应对处置。 三是要主动公布联络方式,正确对待群众举报的安全隐患与案件线索,按照有关程序认真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对提供重大线索的举报人,应予以适当奖励。 四是要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新政策、新方法、新举措;大力宣传文物安全监管与执法督察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大力宣传人民群众自觉保护文化遗产行动中涌现出的优秀人物、优秀团体和感人事迹;引导社会树立爱国守法、健康向上的文物收藏理念,旗帜鲜明地反对、打击非法文物经营活动。
同志们,文物安全监管与执法督察工作职责神圣、使命光荣。广大执法监管人员及从事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同志,要充分认识当前文物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增强责任意识,扎根基层,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内部监督,公正执法,克己奉公,维护文物监管与执法队伍形象;要进一步振奋精神,坚定信心,真抓实干,推动全国文物安全状况不断好转,为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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