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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抗震救灾通报(二十五)

[2008-06-20]
  2008年6月10日,国家文物局灾后文物保护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召开第三次会议,专题研究党中央、国务院和文化部领导批示落实事宜。董保华同志主持会议。
  一、会议首先传达学习了中央领导同志和文化部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地震灾后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并通报了财政部领导同志就支持做好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见。董保华同志总结了前一阶段的工作,认为办公室全体人员紧紧围绕抗震救灾主题,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灾后重建规划要求,按程序及时制定并上报了《国家文物局汶川大地震灾后文物保护规划工作方案》及《﹤四川省“5•12”汶川大地震文化遗产抢救保护规划大纲﹥审核意见》,并指导四川省文物局完成了《四川省“5•12”汶川大地震文化遗产抢救保护规划大纲》修改完善工作。
  二、会议就重点项目的实施、对口援助、项目管理等进行了讨论。会议议定以下事项:
  (一)按照“突出重点、保证质量、注重效率、依法合规”原则,抓紧做好都江堰古建筑群、藏羌碉楼的抢救性保护工程前期准备工作。有关抢险加固工程要作出经费测算,在上两次报文基础上,争取尽早安排抢险工程开工经费。此项工作请李培松同志及时于四川省文物局沟通,并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二)统筹考虑中心文物库房建设问题。四川绵阳市中心库房在地震中发挥了区域集中保管文物的优势,应总结经验大力推广。原则上,地市级博物馆要在安全技术防范、环境控制方面达标,能承担区域内的文物保管工作。请宋新潮同志负责提出具体意见。
  (三)抓紧开展灾后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参照四川规划大纲模式,请陕西、甘肃尽快启动规划编制工作。请李培松同志负责协调落实。
  (四)加强灾后文物保护项目及经费安排、使用的监管工作。所有灾后重建的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要实施“阳光工程”,全程跟踪。按照设计、施工、监理和审计(纪检)“四位一体”的要求,制订相关管理办法,特别是经费管理要摆在突出位置,一是争取审计署安排灾后文物抢救保护专项资金审计工作,请叶春同志征求审计署文化体育审计局负责同志意见;二是在财政部出台灾后重建基金管理办法后,办公室适时制订灾后文物抢救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五)做好对口支援工作,首先要增强大局意识,按照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国家文物局要落实各项支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二,增强统筹意识,除争取中央财政设立灾区文物抢救保护专项资金外,支援省份也要相应争取落实文物项目所需的资金和技术条件,将文物抢救保护纳入支援省份的一揽子支援计划中;第三,增强紧迫意识,为使文物保护对口支援工作“责任到省、资金到位”,局相关部门要协助四川等受灾省份文物局尽快将灾区文物保护项目进行分类、测算,提出资金和技术需求框架,指导支援省份文物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所需资金和技术条件;第四,增强服务意识,对于不具备技术条件的支援省份,国家文物局要从全国范围内抽调技术力量,帮助支援省份完成文物保护对口支援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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