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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人民重托 不落历史骂名——北戴河近代名人别墅保护法规出台记
[2004-07-06]


  名人别墅是北戴河近代历史风云的见证,有很高的文物价值,是难得的旅游资源。过去由于缺乏法律保护,北戴河的近代名人别墅被一些单位擅自改建、拆毁,建于民国时期的北戴河名人别墅已由原有的600余幢变成不足100幢。名人别墅在近几十年间的惊人锐减,引起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高度关注。在多方推动下,近日北戴河区政府颁发了一部地方性法规《北戴河区近代建筑保护规定》。从此,北戴河近代名人别墅的保护、管理工作有了法律保障。
  过去,北戴河近代名人别墅在许多人的眼中只是特殊民居,不是文物。有些使用单位对文物部门的普查、登记、认定十分反感。针对这一点,《北戴河区近代建筑保护规定》明确宣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把具有重要政治、经济、文化、艺术、历史、科学等价值的近代建筑,核定为北戴河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评定为北戴河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近代建筑,报区政府批准和公布,并设置文物保护标志。尚未核定为北戴河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近代建筑,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对于北戴河名人别墅的保护工作,过去有些使用单位认为,他们采取一些措施就行了,不愿意纳入城市整体保护规划。对此,《北戴河区近代建筑保护规定》特别强调:近代建筑保护规划由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土地规划、旅游、文物、房产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请区政府批准。经批准的近代建筑保护规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针对北戴河近代名人别墅产权多属北戴河区政府,但使用权基本上属国务院机关和部分省市休疗单位,多年来北戴河区文化、文物部门很难进行管理的问题,《北戴河区近代建筑保护规定》明确宣布:核定为北戴河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近代建筑,不得变动建筑原有的外貌、结构、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的变动;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近代建筑,不得改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内部在保持原结构的前提下,允许作适当变动。所有近代建筑的维修,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近代建筑保护范围内,未经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令人欣慰的是,《北戴河区近代建筑保护规定》将国务院管理处33—84号楼、国土资源部疗养院4号院和21号楼、水利部疗养院5号和7号楼、总参三部3—5号楼、外国专家疗养院3—19号楼、黑龙江干部休养所5号楼、北京工人疗养院1—6号楼、天津工人疗养院东院别墅、起士林老别墅等64幢近代名人别墅,首次列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将国务院管理处东二楼5号和6号楼、国土资源部疗养院13号楼、水利部疗养院8号和9号楼、交通部疗养院家属院、河北省老干部花棚楼、178金山嘴路老别墅、外国专家疗养院家属用房2—29号共19幢老别墅,定为“列入登记系列的近代建筑”,为今后将这些老别墅升格为文物保护单位奠定了基础。
  为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北戴河区文物保管所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他们用数年时间,顶着重重阻力,对北戴河区近代名人别墅的产权、坐落、面积、数量、类别等进行了细致的实地普查,做了详细记录,拟定了保护方案,上报了普查报告,确定了保护对象,明确了保护等级。在普查的过程中,他们对一些使用单位擅自改建、拆毁名人别墅的行为,进行过公开制止、据理劝阻、写报告反映等力所能及的工作。从2002年夏天开始,文保所所长闫宗学在报刊和内参上发表文章,呼吁各界“救救北戴河近代名人别墅”。媒体的推动引起北戴河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去年8月5日,区委书记杨泰安明确表示:“名人别墅是历史的物证,是时代文化的反映,是我们难得的旅游资源。我们不能让这些珍贵的历史文物和遗产,在我们手中毁坏、遗弃或者置之不理。”他强调:“要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名人别墅抢救运动’,制定保护方案和管理办法。要加大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对名人别墅依法实施管理,征得有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造成强大的声势和浓厚的氛围,把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城市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每一项工作中去。经过3—5年努力,把目前这种状态彻底改变,以不负人民的重托和厚望,不在历史落骂名。”近两年,区长曹子玉积极安排《北戴河区近代建筑保护规定》上会讨论,经各方面多次讨论、修改,《保护规定》终于于2004年3月4日颁布实行。(中国文物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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